注銷一家香港公司,首先要準備董事決議書,同意注銷香港公司,并填寫NDR1文件。然后向香港公司注冊署申請撤銷注冊,香港注冊署會在兩次公示無反對后,批準撤銷該公司的注冊,自此該香港公司正式結業(yè)。
但原公司持有人必須在結業(yè)日期起一個月內,向商業(yè)登記處發(fā)出書面通知(若沒有及時遞交通知,將面臨巨額罰款等)。
要注銷香港公司,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:
截至申請注銷之日,該香港公司已有3個月或以上沒有任何營業(yè)活動;
沒有任何未辦結的法律程序(即不屬于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);
公司沒有位于香港的不動產;
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注銷該公司;
沒有任何未償還的款項,包括稅費及其他行政性收費(包括商業(yè)登記證費用及周年申報的逾期罰款);
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發(fā)出的《不反對書面通知書》(這就要求公司沒有任何未報的稅務,未繳清的稅務,未回復的查詢文件等);
通常注銷一家香港公司,約需要6個月時間辦結所有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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